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