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机关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