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机关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