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物业矛盾纠纷处理等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营造安全、宜居、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违法修建建(构)筑物、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