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