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