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