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以下与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为监督检查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网信、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