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