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开展调查取证协查协助,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探索联合执法。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监督检查部门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的,可以移送相关监督检查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