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国家机关、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通报该机关、单位,同时抄告该机关、单位的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相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