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