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