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举报权利扰乱监督检查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