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公开不正当竞争案件裁量基准、典型案例等方式,对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进行指引,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反商业贿赂等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通过以案释法、情景互动等方式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治宣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