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公开不正当竞争案件裁量基准、典型案例等方式,对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进行指引,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反商业贿赂等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通过以案释法、情景互动等方式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治宣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