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新型业态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政策提供参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