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经营者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归集并依法予以公示,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