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侮辱、威胁、推搡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