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展广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者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一次性餐具等废弃物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人未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其他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