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鼓励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