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鼓励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加入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