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