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种子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