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南繁规划,支持北京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完善科研育种、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本市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种子企业与外埠优势区域种业基地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布局科研育种基地、良种繁育生产与加工基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