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周边地区建立健全种业创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人才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执法等协作机制,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