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关键核心育种技术创新、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业支撑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对种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政策性基金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