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种业发展规划,优化种业发展布局,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展示示范基地,吸纳种业生产要素聚集,合理配置科研实验设施和其他必要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指标,并在土地租赁、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