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