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并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支出:
(一)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进行补贴;
(二)对购买先进大型维修设备进行补贴;
(三)支持农业机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四)对利用农业机械深松、深翻等保护性耕作进行补贴;
(五)扶持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
(六)支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活动;
(七)支持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