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发展农业机械化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