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无证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醉酒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吊销驾驶证,并处以五百元罚款;(三)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造成安全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