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无证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醉酒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吊销驾驶证,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造成安全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