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销售维修、经营服务、推广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