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实行牌证管理农业机械的驾驶或者操作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或者操作与证件规定相符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驾驶或者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