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销售维修第十七条有效维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二)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三)有必要的维修场所;(四)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