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维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

(二)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必要的维修场所;

(四)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