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销售维修第十二条有效禁止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伪劣、假冒的;(二)已到报废标准的;(三)售前检验不合格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