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销售维修第十一条有效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农业机械,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