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

(二)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

(三)公开告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四)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严格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六)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

(七)尊重少数民族旅游者的风俗习惯,不得无故拒绝为少数民族旅游者提供合理服务;

(八)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九)在景区可能发生危险的地下景观、水域、险要通道等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十)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抢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在边境地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边境管理的相关法规;

(十二)维护旅游地公共秩序,保持地区环境整洁;

(十三)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保密旅游者个人信息。超过保管期限的旅游者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