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三)拒绝违法、违反社会公德和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四)拒绝违法检查、收费或者摊派;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