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人员。经营水上、水下、冰雪、高空、高速和惊险旅游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定的安全标准,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向旅游者作出事前说明以及警示,并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