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蜜蜂品种资源保护、蜜蜂良种引进繁育推广、蜂业生产和蜂病防治技术研究培训推广、蜂产品生产质量追溯、产业信息提供等公益性服务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