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蜂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蜂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