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蜂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蜂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