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依法进入林区从事放蜂生产活动的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养蜂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放蜂所在地森工企业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入山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为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养蜂者进入林区放蜂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