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森工企业根据蜜粉源植物资源分布状况,科学合理制定放蜂场地设置规划和放蜂场地备案管理制度,有序利用蜜粉源植物资源。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森工企业,按照辖区管理权限,根据放蜂场地设置规划,依法合理划定放蜂场地。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森工企业,依照林业法律法规,根据放蜂场地备案管理制度,负责放蜂场地的管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