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捕捉禁养犬,捕杀狂犬,查处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查处违法携犬外出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采集免疫犬只相关信息和疫病防治,依法做好犬只养殖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尸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审查许可以及犬只收留场所的防疫监督等工作,查处违反防疫规定的违法养犬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文化旅游、教育体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