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