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必须佩戴犬牌;

(二)遛犬时,犬只必须系犬绳。犬绳长度不超过1.5米;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

(四)注意避让他人,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续吠叫等行为;

(七)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吠叫、伤人的措施;

(八)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