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海水淡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升公众对海水淡化水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水淡化利用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