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推进海水淡化利用重大项目建设;会同规划资源等部门推动海水淡化示范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和相关区规划资源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动海水淡化相关产业发展。

市和相关区水务部门负责将海水淡化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并列入年度供水计划。

市和相关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财政、城市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