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将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