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海水淡化项目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加大对海水淡化技术研究开发、重大装备制造、核心材料生产和高新技术引进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和融资服务力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